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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維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陳柏凱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文城律師
            施嘉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039號、113年度偵字第10495、10496號、114年度偵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維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凱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