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維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陳柏凱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文城律師
施嘉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039號、113年度偵字第10495、10496號、114年度偵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維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凱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