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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LINE群組發布不實投資廣告,羅勇德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玖奕廣告有限公司帳戶匯款。
| ①113年11月28日13時44分許,轉帳5萬元至B帳戶。 ②113年11月28日13時45分許,轉帳4萬元至B帳戶 | ①113年11月28日14時4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28日14時5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28日14時6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1月28日14時7分許,提領1萬元。 | | |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①113年11月29日9時25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29日9時50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29日9時51分許,提領1萬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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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113年11月18日22時1分許,轉帳5萬元至C帳戶。 ②113年11月18日22時2分許,轉帳5萬元至C帳戶。 | ①113年11月18日22時14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18日22時15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18日22時15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1月18日22時16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1月18日22時17分許,提領1萬9000元。 | | |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③113年11月25日12時38分許,匯款10萬元至D帳戶。 ④113年11月25日12時42分許,匯款10萬元至D帳戶。 | ①113年11月26日0時10分許,提領6萬元。 ②113年11月26日0時11分許,提領6萬元。 ③113年11月23日0時12分許,提領3萬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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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 | ②113年11月4日16時18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4日16時19分許,提領1萬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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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謝宇軒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林妤柔」及「登峰造極」群組且下載一九投資APP而向其佯稱「儲值投資」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①113年10月1日11時14分許,轉帳5萬元至G帳戶。 ②113年10月1日11時15分許,轉帳3萬元至G帳戶。 | ①113年10月1日13時25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0月1日13時26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0月1日13時27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0月1日13時27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0月1日13時28分許,提領2萬元。 ⑥113年10月1日13時29分許,提領2萬元。 ⑦113年10月1日13時30分許,提領2萬元。 ⑧113年10月1日13時30分許,提領1萬元。 | 嘉義縣○○鎮○○里○○路000號 全家超商大林大發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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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探探交友軟體暱稱「成」、LINE暱稱「浩成」聯繫告柯瀚雯並提供網頁連結,而向其佯稱「儲值參加唐吉軻德網頁活動可得回饋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①113年10月1日17時18分許,轉帳5萬元至J帳戶。 ②113年10月1日17時19分許,轉帳3萬5000元至J帳戶。 | ①113年10月1日17時42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0月1日17時42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0月1日17時43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0月1日17時43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0月1日17時44分許,提領5000元。 | | |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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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3年10月31日9時許,轉帳10萬元至M帳戶。 | ①113年10月31日9時23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0月31日9時24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0月31日9時25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0月31日9時25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0月31日9時26分許,提領2萬元。 ⑥113年10月31日9時27分許,提領1萬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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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黃巧慧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陳潔瑩」及「金玉滿堂」群組並下載「富威國際APP」而向其佯稱「儲值投資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3年11月4日22時33分許,轉帳5萬元至M帳戶。 | ①113年11月4日22時45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4日22時45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4日22時46分許,提領7000元。
| | |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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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陳嘉怡」聯繫粘勝益並提供網頁連結而向其佯稱「儲值投資虛擬貨幣」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3年10月31日10時42分許,轉帳3萬元至N帳戶。 | ①113年10月31日11時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0月31日11時1分許,提領1萬元。 | | |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彭錦弘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三竹小股王」、「吳嘉怡」及「嘉怡課堂-10」群組並下載「永益投資APP」,而向其佯稱「投入資金操作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3年11月1日11時52分許,轉帳10萬元至O帳戶。 | ①113年11月1日12時20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1日12時20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1日12時21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1月1日12時22分許,提領1萬元。 | | |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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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⑤113年11月2日0時1分許,提領2萬元。 ⑥113年11月2日0時1分許,提領2萬元。 ⑦113年11月2日0時2分許,許,提領2萬元。 ⑧113年11月2日0時2分許,提領2萬元。 ⑨113年11月2日0時2分許,提領2萬元。 | | | |
| |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探探交友軟體及LINE暱稱「林彥瑋」聯繫並提供網頁連結,而向其佯稱「參加三井3C搶購商品活動可得回饋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①113年10月31日12時13分許,轉帳3萬2000元至P帳戶。 ②113年10月31日12時19分許,轉帳1萬6000元至P帳戶。 | ①113年10月31日12時49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0月31日12時50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0月31日12時51分許,提領8000元。 | | |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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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TINDER交友軟體及LINE暱稱「李承恩」聯繫簡睦錡並提供網頁連結,而向其佯稱「幫忙進入松果購物後臺廠商入駐活動可得退傭」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3年10月31日13時41分許,轉帳5萬元至P帳戶。 | ①113年10月31日14時7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0月31日14時8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0月31日14時9分許,提領1萬元。 | | |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Instagram暱稱「zhaoxueanna」、LINE暱稱「KaiXin」聯繫謝宗霖並提供連結下載APP,而向其佯稱「匯款至提供帳號操作虛擬貨幣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①113年11月1日20時33分許,轉帳5萬元至P帳戶。 ②113年11月1日20時33分許,轉帳5萬元至P帳戶。 | ①113年11月1日20時53分許,轉帳2萬元。 ②113年11月1日20時53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1日20時54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1月1日20時54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1月1日20時55分許,提領1萬9000元。 | | |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刊登不實投資逛告,胡宇威瀏覽後與LINE暱稱「張娜怡」、「詠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千里之行,始於足下」群組聯繫並下載「詠旭APP」,而向其佯稱「儲值投資股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3年11月1日9時1分許,轉帳10萬元至Q帳戶。 | ①113年11月1日9時28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1日9時29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1日9時30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1月1日9時30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1月1日9時31分許,提領2萬元。 ⑥113年11月1日9時32分許,提領2萬元。 ⑦113年11月1日9時32分許,提領3000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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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BUMBLE交友軟體及LINE暱稱「順嘉」聯繫楊琇惠並提供網頁連結,而向其佯稱「投入本金至指定帳戶可得回饋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3年11月2日0時32分許,轉帳10萬元至S帳戶。 | ①113年11月2日0時37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2日0時38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2日0時39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1月2日0時40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1月2日0時41分許,提領2萬元。 | | |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PIKABU交友軟體暱稱「RED」及LINE ID「red52520」聯繫翁巧鈴並提供網頁連結,而向其佯稱「投資網站有IKEA商品回饋卷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①113年11月5日0時27分許,轉帳5萬元至T帳戶。 ②113年11月5日0時29分許,轉帳5萬元至T帳戶。 | ①113年11月5日0時39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5日0時40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5日0時40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1月5日0時41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1月5日0時42分許,提領2萬元。 | | |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邱姿蓉瀏覽後與LINE暱稱「龍華」及「佳怡」聯繫並提供網頁連結下載APP,而向其佯稱「申購股票可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3年11月4日16時17分許,轉帳5萬元至U帳戶。 | ①113年11月4日16時39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4日16時40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4日16時41分許,提領9000元。 | | |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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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surge交友軟體及LINE暱稱「柏皓」,聯繫張涌澤並提供活動網頁連結,而向其佯稱「投資松果購物網站,可得回饋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3年11月18日22時17分許,轉帳3萬5000元至X帳戶。 | ①113年11月18日22時35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18日22時36分許,提領2萬元。 | | | 林志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③113年11月19日0時58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1月19日0時59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1月19日0時59分許,轉帳5000元。 | | | |
| |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柴犬交友軟暱稱「東哲」及LINE暱稱「Donzie」聯繫黃靖婷並提供網頁連結,而向其佯稱「聯絡松果購物客服表示欲預存現金,即可買下商品後續再賣出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3年11月19日0時5分許,轉帳3萬元至X帳戶。 | ①113年11月19日0時58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19日0時59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19日0時59分許,轉帳5,000元。 | | | |
| |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連紋菱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柳淑箐」、「百星」及「一路紅運z-76」群組並提供百星INV網頁連結,而向其佯稱「操作股票獲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3年11月1日9時42分許,轉帳5萬元至Y帳戶。 | ①113年11月1日10時27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1日10時28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1日10時28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1月1日10時29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1月1日10時30分許,提領2萬元。 ⑥113年11月1日11時30分許,提領2萬元。 ⑦113年11月1日10時31分許,提領2萬元。 ⑧113年11月1日10時32分許,提領1萬元。
| | |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何淑琳瀏覽後即與LINE暱稱「林子怡」及「A17子怡-乘…漲漲漲」群組聯繫並下載「百星INV」APP,而向其佯稱「存錢至APP投資股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3年11月1日9時42分許,轉帳5萬元至Y帳戶。 | | | |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本案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廖育紋瀏覽後加入LINE群組並下載「正發」APP,投資老師向其佯稱「入金投資股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①113年11月1日12時4分許,轉帳3萬9000元至Z帳戶。 ②113年11月1日12時5分許,轉帳5萬元至Z帳戶。 | ①113年11月4日17時9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11月4日17時10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11月4日17時11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11月4日17時12分許,提領2萬元。 ⑤113年11月4日17時13分許,提領9000元。 | | | 林志坪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