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嘉簡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孜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7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怡孜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2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陳怡孜基於以網際網路設備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晚間8時32分許,向「富88娛樂城」賭博網站,綁定其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儲值新臺幣1千元,取得下注資格及額度。賭博方式為老虎機拉霸連線,如贏可依賠率獲得點數;如輸,則自帳號扣除儲值點數,賭金則由線上博弈網站經營者取得,以此方式與不特定人在該賭博網站上賭博財物。
二、證據名稱:被告陳怡孜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陳翊妃於警詢中之證述、帳戶交易明細、「富88娛樂城」網頁截圖照片、職務報告。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2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