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金訴字第6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378、11777、15479號、115年度偵字第610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6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陳建霖與郭少淮、Telegram暱稱「王聖凱」、「錢滾滾」等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所示時間、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郭少淮將如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交與陳建霖,由陳建霖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交與郭少淮,再由郭少淮轉交給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陳建霖因而取得日薪新臺幣(下同)4千元之報酬。
二、證據名稱:被告陳建霖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同案被告郭少淮於警詢中之證述、如附表證據欄所載之證據。
三、本件尚無足夠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與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騙訊息之人間,就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行使詐術有犯意聯絡,故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而應論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容有誤會,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四、犯罪所得之認定
被告於警詢中陳稱:我每次都是日結,日薪約4、5千元等語,依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以1日4千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被告於114年3月29日、4月9日、4月11日、4月15日提領款項,爰認定被告4日之犯罪所得共1萬6千元。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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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29日前在抖音上刊登投資廣告,待周國淵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陳夢媛」之好友,對方即佯稱:在「志得」APP投資股票可以高額獲利云云,致周國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元大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周國淵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提領影像截圖、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35號卷第24、25-27-31、36-42頁) | |
| | | | | 114.04.11-10:00-2萬元(2筆) 同日10:01-2萬元(2筆) 同日10:02-2萬元、1萬元 | |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6日在LINE上以暱稱「謝曉萱」結識黃登良後,將黃登良加入「曉萱財經交流課堂」,對方即佯稱:在「恆泰」APP投資股票可以高額獲利云云,致黃登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114.04.15-10:56-5萬元 同日10:57-5萬元 同日10:58-5萬元 同日10:59-3580元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4.04.15-11:50-2萬元 同日11:51-2萬元 同日11:52-2萬元 同日11:53-1萬元 | | | | 黃登良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截圖、提領影像截圖、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94號卷第1、4-6、26-29、46-47、49、63、70-71頁)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1日,以IG暱稱「茹」結識陳弘謚,復以LINE暱稱「茹茹」向陳弘謚佯稱:可於跨境電商平台開設店鋪儲值購買商品賺取價差云云,致陳弘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14.04.09-12:50-2萬元 同日12:51-2萬元 同日12:52-1萬9000元 同日12:55-2萬元 同日12:56-2萬元 | | | | 陳弘謚於警詢之證述、提領影像截圖、交易明細(警00號卷第35、37、143-146、325頁) | |
| | | | | | 嘉義縣○○鎮○○里0鄰○○○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嘉縣大林店 |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2日晚間7時12分許,以IG暱稱「黃雅敏」結識羅盛楷,復以LINE暱稱「Annie敏敏」向羅盛楷佯稱:可在網路商店「家居」刊登商品獲利云云,致羅盛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 | | | | | | 羅盛楷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偵10號卷第8-9、29-32、35-36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