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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原      告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送達代收人  林宛怜
被      告  柯宏冀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五年度訴字第八十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本院115年度訴字第80號,被告柯宏冀偽造文書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