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538號
原 告 豪華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豪華大戲院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華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被 告 王威清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易字第151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楊博為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