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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614號
原      告  陳貞卉
被      告  邱明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98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貞卉對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980號,被告邱明盛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楊博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