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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章嘉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債務人之姓名關於「章嘉勳」之記載應更正為「章嘉勲」。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