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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3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何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零參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捌拾柒元自...,㈡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自...」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140,054元,及其中㈠29,595元自...,㈡33,818元自...」。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