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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執破字第2號 
原  破  產
管  理  人  鄭鴻威律師


相  對  人
即  破產人  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  法  定
代  理  人  黃豐榮  
代  表  人  李政宗  

監  察  人  李守義  

            蔡孟昭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換破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人之破產管理人應由鄭鴻威律師撤換為顏嘉威律師(住○○市○區○○○路000號),並於本裁定確定後辦理後續交接手續。
  理 由
一、按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得撤換破產管理人,破產法第8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破產管理人鄭鴻威律師因涉犯組織犯罪條例案件,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是否能公平允當處理後續破產程序已有疑義,此對債權人及破產人均有不利之影響,自有撤換破產管理人之必要,
  本院為破產執行需要,爰依職權撤換本件破產管理人。
三、復查,顏嘉威律師為本院函請嘉義律師公會薦舉,經本院詢問其並有意願,依其資歷、學識俱堪任為相對人破產管理人以處理破產事務,爰選任其為本件破產管理人,以進行後續破產程序,並請原破產管理人於本裁定確定後與其交接相關程序事宜。  
四、依破產法第8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