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50號
債 權 人 柏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烽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祥光企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祥光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本件所提債權證明文件並未釋明雙方協議此案款項若拓成光電有限公司未支付此款項,會由祥光企業有限公司支付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雙方有協議此案款項「若拓成光電有限公司未支付此款項,會由祥光企業有限公司支付」之證明文件,此項已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