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 產 人 嘉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沛勳
代 理 人 嚴天琮律師
破產債權人 詠慶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坤
破產債權人 黃美雪即旭磐工程行
泉豐碎石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顯榮
代 理 人 林春發律師
破產債權人 黃志遠即益昇汽車保養所
巫嘉祥即喆閎工程行
劉宏志即宏志土木包工業
許詔勝即鼎勝企業社
代 理 人 李信增
破產債權人 久泰精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良義
破產債權人 羅國鎮即佳益企業行
黃嘉雄
劉柑良
黃維逸即友力工程行
劉信田即承安工程行
掌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嘉雄
代 理 人 蕭富全
破產債權人 蔡炳南即豐達鐵工廠
李峰嘉即萬通起重工程行
顏炳番即新開發五金行
康布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康永
破產債權人 灃益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美英
破產債權人 泰昌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發雄
破產債權人 陳吉慶
曾永裕即詮雋土木大地技師事務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 理 人 吳佩芬
債 務 人 嘉義市興安國民小學
嘉義市政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
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破產管理人 嚴庚辰律師
上列聲請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破產管理人陳報意旨略以:本件財團費用及各破產債權人依分配表應受分配之金額均已分配完畢,且已經完成最終分配
,爰提出相關分配之報告等語。
二、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破產程序經選定嚴庚辰律師為破產管理人,嗣經破產管理人將破
產財團財產依規定作成分配表,經本院裁定認可並公告之,
最後無人對分配表提出異議,隨即由破產管理人進行分配完
畢,有破產管理人所提派產債權分配金額領取情形一覽表、匯款明細等資料為證,足認本件已完成最後分配,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三、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