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焜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松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吳孟桓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39,666元,應徵裁判費308,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