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3號
反訴原告 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全
訴訟代理人 張毓忠
劉烱意律師
反訴被告 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豐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孟欣達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另外,反訴原告應於五日內並陳報反訴被告已收受民事反訴暨準備狀繕本之日期,並提出得證明送達日期之文件,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