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3號
原告即
反訴被告 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繼賢
訴訟代理人 陳建佑律師
孟欣達律師
陳偉仁律師
被告即
反訴原告 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全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張毓忠
反訴被告 豐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淼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立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即反訴被告泰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言詞辯論時應提出嘉義縣政府所核發之(109)嘉府經使字第00014號之使用執照及附件之
正本(註:核閱後當庭發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