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嶸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昌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崇試即金輝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律師
康文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771元,應徵裁判費10,575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