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撤字第1號
原 告 吳俊毅
原 告 吳政達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王振名律師
林軍男律師
被 告 施文益
被 告 德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雪惠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被 告 吳清海
訴訟代理人 吳奕麟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陳惠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撤銷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31日下午4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