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楊雅玲
即 原 告
被 上訴 人 韋福建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周慶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
1,382,005元及其利息。」則上訴利益即核定為1,382,005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