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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韋福建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周慶安 
被 上訴 人  楊雅玲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本件判決主文為:「被告(即上訴人)應給付原告(即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617,955元」則上訴利益即核定為617,955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