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08號
原 告 李山嚴
李張金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江立偉律師
被 告 新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秉辰
被 告 張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同年月22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定有明文。又,修正前已繫屬之上開事件,尚未經終局裁判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1第1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2人起訴主張其等之子李志榮於108年7月1日16時38分許,駕駛車輛沿台82線快速道路東往西方向行駛,至台82線快速道路11.6公里處,因故滑離車道駛入路肩,適被告張淑芳駕駛自小貨車執行被告新恩企業有限公司承包之路肩養護工程,李志榮所駕車輛自後撞及被告張淑芬所駕車輛,致李志榮受傷,送醫後死亡等情,原告2人因李志榮之死亡受有損害,爰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其等之損害。故本件係屬修正施行後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事件,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1第1款規定,應由本院裁定改用簡易程序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