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3號
上 訴 人 春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明通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0,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8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利益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