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清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誠金屬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073元,應徵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