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劉彥揚
德聖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偉哲
被上訴人 聯合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亞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39,792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