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3號
原 告 聯合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亞凌
訴訟代理人 陳中為律師
複 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被 告 劉彥揚
德聖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偉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益誌
汪玉蓮律師
複 代理人 汪銀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 聯合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聯合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將「原告 聯合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原告 聯合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