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03號
上 訴 人 蔡河
蔡德水
蔡德福
被 上訴 人 周崑水
周昆河
周蔡碖
周宗志(即周竹雄之承受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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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當事人係請求分割嘉義縣○○鎮○○段000地號土地,該土地面積為496.4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831元,上訴人即原告3人之應有部分均為9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61,471元【8,831496.483/9】,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3,32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