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鎰鎂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琇
被上訴人 侯翔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翔元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關於財產訴訟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另外,關於非財產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