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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張庭華
訴訟代理人 洪懷舒律師
田欣永律師
張顥璞律師
被 告 集威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翠英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