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大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堅志
相 對 人 林嘉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聲請人具狀聲請調解,然民事聲請調解狀缺漏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以110年度勞專調字第8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10年8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5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見本院卷第91、93頁),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