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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2號
原      告  黃皓岑 
被      告  布袋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秉森 
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說明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之依據及證據,並請說明為被告之股東之起訖時間及持有股權變化之情形。
被告應於7日內具狀說明兩造間委任關係存在之依據、證據及委任契約。並依本院前次庭期通知之諭示,提出原告任職期間之工資清冊(含每月給付數額、獎金及給付方式)、出勤紀錄、工作規則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