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陳世欣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
被 告 林國智
被 告 聯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松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楊亭寬律師
被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參 加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江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