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39號
原 告 鄭茂椿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樺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宗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葉昱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