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力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陽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裁定關於支票附表支票號碼「CJY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CYJ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