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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力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陽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裁定關於支票附表支票號碼「CJY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CYJ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