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冠賢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祥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耀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9,087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57,18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