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基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呈采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611,210元,應徵二審裁判費10,08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