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友信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發
被上 訴人 嘉南白鐵企業行即陳桂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2,917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