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豐維即振揚工程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建州
參 加 人 佢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44,14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