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時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漢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52,000元,應徵裁判費合新臺幣4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