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惠哲投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瓊姿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慧琴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時沒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47,0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320元。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的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