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曾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湖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沒有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906,840元,應該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10元。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