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台灣北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西和雄
被 告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9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500元後,尚須補繳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