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勝全汽車商行即蕭安棋
被 告 允順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志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加倍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0,0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