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歐樂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芊
訴訟代理人 黃一脩
被 告 泰新祥號即許先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