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作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作紹
被 告 佳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冠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9,192元(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