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監控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哲
被 告 越洋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9,279元【計算式:(771,524-381,689)+(17,485-7,841)=399,279】,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