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長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銘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被 告 鈺舜貨櫃設計企業社即蕭智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7,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