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宏基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勇
被 告 呈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2,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