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瓊玲
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瓊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臨時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3月1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扣除上訴人繳納的4,50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21,502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