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5號
原 告 易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英正即陽機企業社間請求給付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暫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 元。查本件原告雖主張聲請先行調解程序,惟原告之書狀為「民事起訴狀」,並載明「爰依法起訴事」,是本件為起訴事件,而非聲請調解事件應可認定。再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850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729,8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