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6號
原 告 伸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双全
被 告 江孟修
江來旺
江亭翰
江雨柔
江來富
江來添
何江寶綢
江寶絨
江寶娟
蔡嘉育
蔡嘉維
蔡嘉福
江永松
江重雄
王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未具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之聲明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等缺失,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5日以本院110年度補字第15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