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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86號 
原      告  太元展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德 




被      告  許詠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金門縣金湖鎮新市里○○路○段0巷0弄0號3樓,且原告起訴之請求權依據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惟瀞